以下法律規定了不得職務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