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一方子女的贈與,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只有在婚后夫妻雙方自己買的房子,且沒有特殊約定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