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調解,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
2、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超過訴訟請求的范圍,法院可以準許;
3、交通事故雙方可以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由案外人擔保,但擔保人不簽收不會影響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4、法院在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應當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