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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法是現代伊斯蘭教法改革過程中經常采取的一種靈活變通的方法。根據社會立法需要,在各種不同意見中加以廣泛的選擇,作為立法的法理依據,以增強教法的適應性。
20世紀50年代后,中東地區的阿拉伯伊斯蘭國家在修訂教法過程中多采取這種方法,旨在教法淵源的范圍內修訂律法,而盡量避免直接引進外來法的原則。主要有兩種情況:或在某一教法學派內部加以選擇,或突破界限在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之間加以廣泛的選擇取舍,甚至以歷史上默默無聞的教法學家的意見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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