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校退學安置辦法如下:
1、青年學生入軍事院校,在三個月內經過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和取消入學資格,未取得學籍,軍籍者屬于高中畢業生,返回原戶口所在地,家居農村的回鄉,家居城鎮的按待業青年對待;
2、經批準退學的學員,發給退學證明,并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家居農村的回鄉,家居城鎮的參照文件辦理,符合安置條件的隨當年度退伍義務兵一起安置;
3、勒令退學的學員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員不發給學歷證明,除開除軍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
4、因公因戰致殘不宜繼續學習者,按有關規定評定殘廢等級,軍事院校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照殘廢軍人退出現役規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