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復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再次延長二個月。
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3、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