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頂天臺不屬于公用面積,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積。
物權法實施后,物權法明確規定,屋面是公共部位,業主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對屋面的使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算頂樓住戶將屋頂花園打扮得非常漂亮,其他業主照樣有權到屋頂觀景。包括頂樓躍層住戶,不管上屋頂的樓梯是否是在業主家里的這一特殊結構原因,也不影響躍層屋頂還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