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存在很大的不同。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畢業生、學校三方簽訂的協議,表明用人單位愿意接受該學生、學生愿意到該單位工作并且學校推薦該生就業的協議,并不涉及勞動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勞動合同之前簽訂。但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是為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