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程序有:
1、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2、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
3、攜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法律依據】
《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