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尚未還清的貸款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所以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
如果兩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了,該債務仍然需要由夫妻二人共同來承擔償還責任。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約定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的,也可以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
如果離婚后購買房屋的一方無力支付房屋貸款,銀行仍有權向其配偶追償。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后,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