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補償:
1、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補償,但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3、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收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